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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学法丨庭审实质化过程中的三项规程--陈雨露律师
发布时间: 2018-01-22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2018学法丨庭审实质化过程中的三项规程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以来,其中一个有效的实践路径就是推动庭审实质化,即要求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在审判阶段通过庭审方式予以解决,充分发挥庭审的重要性和决断性,并重点保障程序公正,提高庭审效率。

2017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分别发布了: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

从法律规范的角度推动庭审实质化在实践操作层面上的具体实现,并进一步贯彻了直接言词证据、排除非法证据、疑罪从无等刑事诉讼精神和原则。

上述三项规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基础上,就庭审中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具体的规定,值得重点关注的包括:

1.繁简分流前提下庭前会议的普遍召开(“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刑事案件,对于证据材料较多、案情疑难复杂、社会影响重大或者控辩双方对事实证据存在较大争议等情形的,可以决定在开庭审理前召开庭前会议”);

2.证人的出庭(“控辩双方申请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应当说明理由。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理由成立的,应当通知有关人员出庭”);

3.庭前会议结果的确认宣布庭前会议报告后,对于庭前会议中达成一致意见的事项,法庭向控辩双方核实后当庭予以确认;对于未达成一致意见的事项,法庭可以归纳控辩双方争议焦点,听取控辩双方意见,依法作出处理;

4.刑讯逼供基础上重复性供述的排除(“采用刑讯逼供方法使被告人作出供述,之后被告人受该刑讯逼供行为影响而作出的与该供述相同的重复性供述”)等。

这些庭审细则的规定,扩大了未来刑事辩护的空间,并对法官和律师提出了巨大的挑战,有效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