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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罚的种类--陈雨露律师
发布时间: 2017-12-18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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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提到刑罚,老百姓脑海中第一时间浮现的就是死刑、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或者偶尔从电视上听到“剥夺政治权利”、“没收个人财产”之类说法,事实上,我国刑法中有着一套完整、有序、分明的刑罚体系。

       从类别和种类上看,我国刑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两大类。其中,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以及只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的驱逐出境。

      主刑,又称基本刑,是对犯罪分子独立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对于主刑,不能附加于其他刑罚方法适用,只能独立进行适用,同时,对于一个犯罪或同一个犯罪人一次只能判处、执行一个主刑,不能同时判处、执行数个主刑。其中,管制是由人民法院判决,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并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的刑罚方法;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就近强制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有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并实行教育和改造的刑罚方法;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实行教育和改造的刑罚方法;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在执行方式上,包括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两种情况。

      附加刑,又称从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既可以作为主刑的附加刑适用,又可以独立适用。其中,罚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的权利的刑罚方法;没收财产是把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财产的一部或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驱逐出境是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境的刑罚方法。

      刑法的强制性特征主要通过上述刑罚予以体现,正是这种严厉性的制裁方式使得刑法成为保护社会关系的重要社会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