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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医生未对患者重新做皮试而进行输液,致人死亡,应如何定性?--王子昌律师
发布时间: 2017-12-14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王某自20世纪70年代就在村卫生室工作,曾取得《乡村保健医生证书》。患者林某因上呼吸道感染到镇卫生院就诊,该院开具了青霉素皮试单及青霉素注射处方。林某在该卫生院做了皮试,其结果为阴性,但未在该院输液。

      随后,林某到村卫生室,王某看了林某在镇卫生院的病历、处方和皮试单后,要给林某做皮试,林某表示刚做过,王某便未在坚持,遂对林某进行青霉素输液。林某在输液后不久便感觉不适,随即倒地,最终因过敏性休克死亡。

      那么,王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在本案中,王某作为行医几十年的乡村医生,完全可以预见到不对林某重新做皮试可能发生死亡的结果,却轻信林某在镇卫生院做过皮试能够避免,以至于发生了林某过敏性休克死亡的结果,王某的行为与林某死亡的结果存在着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特征,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王某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