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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被降薪,公司需要补足差额--王佳楠律师
发布时间: 2017-12-14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案情】
       2010年5月子萱(化名)入职一家互联网公司,岗位为数据分析师,同日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子萱在2014年1月怀孕,怀孕期间公司无任何理由克扣工资,工资从每月1万元下降到1600元,公司的做法已经严重影响子萱的生活质量,于是子萱提出仲裁请求,请求公司支付怀孕期间的工资。

       庭审中公司辩称因为子萱没有医疗机构的证明,公司三次对子萱调整了岗位,子萱全部拒绝,由于没在原岗位继续工作,子萱在工作期间没有提供过任何数据分析报告,无权获得全额报酬。并且公司已经为子萱缴纳了生育保险,不应该再为其支付产假期间的工资。

      法院认为,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任何单位都应当根据女性员工的特点,依法保护女员工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女员工从事的工作,尤其是三期女员工更应当受到特殊保护,本案中公司在子萱怀孕期间降低其工资的做法明显违反了国家的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除在规定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支付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公司应当将降低的工资补发给子萱并且需要向子萱支付未支付工资的25%作为赔偿金。

【律师分析】
       因为女员工的生理特点,女员工在履行合同的期间,因为生理原因导致的怀孕、生育、哺乳,用人单位不仅不能降低女员工工资,还要给予特殊的保护。结合本案,用人单位在子萱怀孕期间降低工资,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利,行为是违法的,用人单位在今后的用工中应当予以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