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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人被司法机关带走,咋办! 之法律法规篇 第九讲--方其先律师
发布时间: 2017-11-07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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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次讲到您可能遭受到搜查、查封、扣押、冻结等各种情况,在有些案件中,会涉及到一些专业的法律问题,需要进行司法鉴定,那您又该怎么办呢?

      根据法律规定,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挥、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现实生活中,民事案件涉及的司法鉴定多一些,如医疗事故、交通事故等。在刑事案件中,除了故意伤害、故意杀人、强奸等需要专门的司法鉴定外,还有一些重大的责任事故犯罪中需要专门的司法鉴定。这些鉴定都是专门机构的专业人员作出的,您的亲人和您本人可能并不了解和熟悉这些鉴定结论到底代表着什么。但这些鉴定对案件的定性以及将来的定罪量刑都是有关键性影响的,因此不能小视。这个时候,您所聘请的律师(虽然律师不是专门鉴定人员,但可以给出专业的意见)就会根据自己所掌握的法律知识结合相关的鉴定意见,再根据案件情况,进行详细的分析判断,争取有利的判决结果。如果有下列情况,应当要求补充鉴定:鉴定内容有明显遗漏的;发现新的有鉴定意义的证物的;对鉴定证物有新的鉴定要求的;鉴定意见不完整,委托事项无法确定的。如果有下列情况,可以要求重新鉴定:鉴定程序违法或者违反相关专业技术要求的;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质和条件的;鉴定人员故意作虚假鉴定或者违反回避规定的;鉴定意见依据明显不足的;检材虚假或者被损坏的。重新鉴定,应当另行指派或者聘请鉴定人。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的,公安机关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
在重大刑事案件中,还有一个重要的鉴定就是精神病鉴定,因为这涉及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及承担多大刑事责任的问题。根据法律规定,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也包括羁押期限。对于因鉴定时间较长,办案期限届满仍不能终结的案件,自期限届满之日起,应当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变更强制措施,改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或者近亲属以犯罪嫌疑人有患精神病可能而申请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鉴定的,鉴定费用由请求方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