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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买房变成借名买房,一场腾房诉讼引发的纠纷--王佳楠律师
发布时间: 2017-10-13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案情介绍】
       小王在2001年购买位于昌平天通苑的一处经济适用房,由于刚来北京打拼,尚未立业但是已经成家,小王确实无能力去承担房屋的费用,小王的父亲由于投资失利无法负担小王购房的费用,但是机会难得,于是小王从远在东北的姑姑处借款13万首付来购买房屋,房屋购买后登记在小王名下,装修费用也是姑姑支付,房屋一直由小王一家三口以及父母居住。

      2016年小王生意上了轨道,在西城区购买了房屋,方便女儿上学,只有周末才会在房屋中居住,2017年姑姑的女儿留学归国来北京工作,根据政策留学人员可以在办理北京户口,小王为了答谢姑姑当年借款买房,于是就答应把表妹的户口迁到该房屋中,表妹在北京没有住房,于是顺理成章的暂住在天通苑的房屋。

      今年4月份,由于小王做生意需要资金,只能出卖天通苑的房屋(市价500万左右),姑姑知情后利欲熏心,认为当时买的是经济适用房,自己没有资格购买,就以小王的名义购买,自己才是房屋真正的所有权人,房屋应当属于自己。小王认为姑姑当年只是借款,不存在借名买房,小王在和姑姑沟通的时候,表示过房屋是双方的投资,甚至考虑过房屋出售后双方一人一半,但双方针对此事无法协商一致。于是姑姑叫表妹趁小王不在家的时候找人换了锁,小王周末回家时发现无法进家门,多次和姑姑沟通也没有结果,迫于无奈一纸诉状起诉到法院,要求表妹腾房。

【律师分析】
       那么姑姑是否构成借名买房呢?经济适用房可以借名购买么?

      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借名人依据双方之间的约定要求登记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一般不予支持。但借名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原购房合同系2008年4月11日(含)之前签订,当事人又明确约定在限制上市交易期限届满后再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或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该房屋已具备上市交易条件的,且登记人并非摇号取得购房资格的,可以支持借名人的前述诉求。

      借名买房约定的形式既可以为书面约定,也可以为口头约定,认定存在口头约定应当综合以下四点进行判断:房屋的出资、房屋的占有使用、购房票据、产权证书的持有以及对于借名购房有无合理解释。
因此,结合本案小王是实际的出资人,对房屋进行装修并实际居住使用房屋,小王也保存着购房合同、发票、房产证等凭证,购房款并不是直接从姑姑的账户汇出,而是从姑姑的账户转到小王的账户,姑姑甚至不知道房屋的全款,买房的时候姑姑本人也没有去看房屋的位置户型,姑姑在庭审中无法对借名购房进行合理的解释,所以本案很难认定姑姑是借名买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