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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销售合伙经营的木材是否构成盗窃罪--胡峰律师
发布时间: 2017-08-09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基本案情】
       王亮(化名)和高岩(化名)在2009年2月签订了《合伙协议》,此后各自根据协议投资20万元,购买木材用于销售。后由于管理不善,致使经营难于维继。因王亮的投资大部分是向亲属筹借的,亲属得知这一情况后,担心借款无法偿还,便经常向王亮讨要。王亮因愧对亲属讨要,遂于2010年10月4日晚,趁高岩外出催款之机,悄悄将木材搬走,卖给事先联系好的、另一省份的刘某。案发后,经过有关部门作出司法鉴定,认定王亮所卖的木材价值为十万元。

【律师评议】  
       王亮的行为符合刑法第264条规定的盗窃罪,符合盗窃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特别巨大”的特征,理由如下:
  
      在犯罪客观方面,王亮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偷卖的行为,造成了高岩财产的损失。在主观方面,王亮具有趁高岩不知的主观故意。

      本案最大的争议是王亮的行为到底是构成盗窃罪还是构成侵占罪,张明楷教授认为刑法上的占有,即对财物具有事实上或者法律上的支配力的状态。本案属于民法上的共同占有,高岩对涉案木材具有法律上的支配力,王亮把合伙经营的木材贩卖后将货款归为己有,就侵占了高岩的法律上的占有,根据盗窃行为的客观表征在于非法获取他人法律上具有支配力的占有之物,王亮应当构成盗窃罪。

      综上所述,王亮擅自销售合伙经营木材并非法占有货款的行为构成盗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