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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户盗窃的量刑依据--张超律师
发布时间: 2017-08-08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进入夏季,入户盗窃犯罪案件又进入高发期,而我国刑法及司法实践中对该罪的量刑依据是如何规定的呢?
   
      司法实践中,对入户盗窃案件的量刑主要考量盗得财物的数额。这一做法未能体现出入户盗窃案件与普通盗窃案件在入罪标准上的差异性,难以准确评价入户盗窃犯罪嫌疑人的行为。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将入户盗窃规定为结果犯,对入户盗窃案件的量刑应综合考虑以下几个情节。

一、考虑是否存在未遂形态。
       “入户盗窃”从入罪以来,理论界和实务界将其视为行为犯,即只要行为人入户实施了盗窃行为,不管是否实际窃得财物,均构成盗窃既遂。但随着研究的深入,这种处理方式出现了改变。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入户盗窃但未窃得财物应如何定性问题的研究意见》中提出,对入户盗窃但未实际窃得任何财物的,应当以盗窃未遂论处。因此,在审理案件时应当考虑将未盗得财物的情形作为未遂,在量刑时加以考虑,并准确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的规定,更能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

二、应考虑行为次数和盗窃目标价值大小。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入户盗窃”不论次数和数额,均追究刑事责任。但由于入户盗窃没有“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等量刑标准,因而需要视具体情况而定,从刑法原则和立法本意整体把握。在入户盗窃行为人盗得财物实际数额较小,且无其他构罪情形时,应综合考虑行为人的行为次数、意图窃取财物的价值大小等多方面因素审慎量刑。因为这些情节往往能反映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与社会危害性。如果综合来看,行为人主观恶性与社会危害性较小,可施以治安拘留等行政处罚,不宜一律动用刑事处罚手段。否则,既与当前世界各国的轻刑化趋势背道而驰,又会加大司法成本、扩大社会对立面,不利于社会稳定。

三、应考虑入户的非法性程度。
       “入户盗窃”构成犯罪的前提条件之一就是入户的非法性,但非法性程度的不同对被害人造成的伤害是不同的,在量刑时应予以考虑。这也是对司法人员全面审查案件的必然要求。通过对入户时间、入户手段、户的安全保障程度、入户时户内是否有人等内容进行审查,可以较为准确地掌握行为人入户的非法程度。如通过破坏性手段进入户内与行为人秘密潜入户内相比,前者的非法程度较高,因其在入户时已经对被害人造成财物上的损失。又如,行为人入户时户内有人的非法性高于无人时,在有人状态下,不仅会造成财物损失,更会对被害人的人身安全构成极大威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