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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法▏刑事自诉案件的范围--王子昌律师
发布时间: 2017-07-20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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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诉案件,是指被害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了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一、自诉案件的范围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有以下几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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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告诉才处理的刑事案件具体包括:
⒈侮辱、诽谤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⒊虐待案;
⒋侵占案
    
(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具体包括:
⒈故意伤害案;
⒉非法侵入住宅案;
⒊侵犯通信自由案;
⒋重婚案;
⒌遗弃案;
⒍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⒎侵犯知识产权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⒏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五章侵犯财产罪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上述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其中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是指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已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等书面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