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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对象不当被判撤销--东友律师
发布时间: 2017-07-20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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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枣庄某运输公司车辆将承运的玻璃运至滕州某客户处卸车时,发生事故,造成人员伤亡。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为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承运车辆驾驶员安全意识差,在玻璃及三角支架明显倾斜,未采取任何防范措施的情况下,擅自在车内清理杂物,导致被倾翻玻璃砸伤。调查组同时查明,该运输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等落实不到位。此后,安监部门根据查明的事实,对该运输公司作出处罚决定。
   
       运输公司不服,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该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遂法予以维持。运输公司上诉。
   

        枣庄中院经终审审理认为,确定本案所涉物体打击事故的责任主体,应首先确定本次事故发生时就卸载玻璃具有法定安全生产管理义务的主体,并审查该义务主体是否履行了现场安全管理及法定义务。就本次事故而言,该运输公司已将承运的玻璃制品运送至收货方指定的卸货位置,等待收货方卸车。安监部门在不能认定该运输公司为玻璃卸载义务主体,负有现场安全管理责任的前提下,以该运输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制度落实不到位,驾驶员防范意识不强,将运输车辆定为事故车辆,将该运输公司确定为事故责任单位依据不足。其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遂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了安监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