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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正当防卫的情形--东友律师
发布时间: 2017-07-13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基本案情
       10月10日下午1点左右,在四川省骨科医院急诊护士台,一个女子坐在护士台前和护士说着话,不一会儿便起身动手扇了护士一耳光,随后,两人扭打起来。最后,医院保安及时出现,将两人分开。

      据医院保安介绍,当时急诊排队看病的人多,一名女子等得比较急,她当时觉得有人在插队就跟护士理论了起来,而护士在给她解释,但突然,女子就扇了护士一耳光。“我当时就在现场,还劝过那个女的,说让她冷静。医院都是按号看病的,屏幕上也有显示,到号了,护士就会喊。” 

      同时,这么保安提到,有时前面的病人照了CT,结果出来后,就会直接拿去给医生看,可能女子当时不清楚这种情况,有些误会了。

      打人者姐姐:妹妹8岁大的女儿从楼梯上滚下来摔伤了腿,于是妹妹带其到骨科医院就诊。挂号后,妹妹带着女儿在急诊等了50多分钟都没有看上病,孩子一直在哭,妹妹又发现有人在插队,心里就很着急。 “后来我妹妹就去问护士台的一名女护士,女护士当时说话的态度不是很好,后来双方起了争执,我妹妹先动的手,两人最后就打了起来。”事发后,打人者和当事女护士一起去了派出所,医院相关负责人也一同前往。

      在派出所,双方一直在就此事协调,从昨日下午沟通到今日凌晨1点过。“后来打人者承认是误会,向护士道了歉,赔偿2000元心理损失费。” 
同时,四川新闻网记者从院方证实,当事人已向急诊科护士做了口头和书面的赔理道歉,并做了相应精神赔偿。
 
       但是,据新浪微博认证记者@一个有点理想的记者 微博则透露:四川骨科医院一事目前了解情况。
1、事发10月10号下午一点左右,患者因不了解已看过病的人拿诊断回去找医生无需再排队,以为插队,找护士站投诉后突然激动暴怒,先动手打了护士,护士有反击;
2、护士下午被带到派出所,凌晨一点放回;
3、护士家是农村的,医院不想把事情闹大;
4、对方目前为书面道歉,未当面;
5、事件目前仍暂定为互殴。

难道医护被打不能还手,还手即互殴,那什么时候才是“正当防卫”啊?
 
法律释义
定义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不属于正当防卫的情形
1、打架斗殴中,任何一方对他人实施的暴力侵害行为。两人及多人打架斗殴,一方先动手,后动手的一方实施的所谓反击他人侵害行为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2、对假想中的不法侵害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不法侵害必须是在客观上确实存在,而不是主观想象的或者推测的。
3、对尚未开始不法侵害行为的行为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4、对自动停止,或者已经实施终了的不法侵害的行为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5、不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者本人,而是无关的第三者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6、不法侵害者已被制伏,或者已经丧失继续侵害能力时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7、防卫挑拨式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即为了侵害对方,故意挑逗他人向自己进攻,然后借口正当防卫加害对方。
8、对精神病人或者无刑事责任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侵害行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9、对合法行为采取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公安人员依法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等合法行为,嫌疑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实行所谓的“正当防卫”。对紧急避险行为也不能实行正当防卫。
10、起先是正当防卫,但后来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
 
律师建议

希望通过以上列举,能让大家明白
正当防卫是公民法定的防卫权利,但不是面对侵害时,转而具有攻击性的伤害对方的法律依据。当出现危害自身风险时,请尽量选择防避和向安保或警方求助的方式。不要转换间,自身也成为破坏法律的违法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