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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给已离职员工误缴社保两年,经济损失谁来担--王珂律师
发布时间: 2017-06-07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某单位的人事总监齐女士最近咨询了律师一件离奇的事情:该单位在两年前兼并了一家影视传媒公司,该公司的一名河北籍员工在得知单位被兼并后主动提出离职并得到公司批准,办理了离职手续。但由于当时刚刚接手该公司,人事及财务都正值交接时期,由于兼并双方的工作疏忽和交接失误,导致该员工一直未做社保减员,两年来一直给该离职员工正常缴纳社保,包括该员工个人缴纳部分也一直由公司垫付。而该员工离职后回到了河北老家自己做生意,也一直未续缴社保,因此并未做社保转移也就一直没有发现该公司实际一直给其缴纳社保。

      那么现在问题来了,单位发现两年来为该员工缴纳社保总共支出了近10万元。后单位联系到了该员工,并要求该员工将10万元社保费用补给公司。

      单位认为,该员工与单位在这两年中并无劳动合同关系,因此单位向员工缴纳社保实际上使得员工在没有提供劳动的情况下获得了利益,理应返还;

      该员工认为,自己已经离职,并且正常办理了离职手续,继续缴纳的社保的行为系单位自身出现了工作失误,与自己无关,并向单位表示,不会补偿单位一分钱。双方无法达成和解。

      律师认为,本案中,单位出现了明显失误,致使该单位白白给一个并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的人缴纳社保长达两年时间,部分损失理应自担。但是员工方也在没有提供劳动、没有劳动合同关系的情况下实际获益,应属于不当得利。不当得利的成立要件有四:一方取得财产利益;一方受有损失;取得利益与所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没有法律上的根据。

      最后问题在于,员工到底应当补偿单位多少钱?笔者认为,应以员工能够实际获得的利益为准,而并非以单位的实际损失为准。根据现在相关的社保制度,如果该员工未来不再回到北京工作,可以做社保转移或个人缴纳部分的提取。这部分所得利益所产生的的费用可以由员工承担;而至于无法转移或提取的单位缴纳部分,鉴于单位在工作中出现明显的失误,应当由单位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