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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请取保候审——亲人被司法机关带走,咋办!(第六讲)--方其先律师
发布时间: 2017-11-01来源:东友律师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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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一讲说到,您聘请律师如何为您的亲人申请取保候审,如果无法取保候审,那么您的亲人很快就要被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了,该怎么办呢?
       根据法律规定,您的亲人被刑事拘留,最长期限是三十天,后必须向人民检察院报请批准逮捕,人民检察院必须在七天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这就是大家通常所说的“黄金三十七天”。如果您的亲人不能取保候审,那么就要尽快看看能不能通过相关的法律规定,让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第九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根据最高检规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应当说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有相关证据或者其他材料的,应当提供。人民检察院发现或者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的申请,经审查认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有关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因此,在这个过程中,律师就会根据您亲人的各种情况,寻找对亲人最有利的证据寻求人民检察院的不批准逮捕,比如:案件证据发生重大变化,不足以证明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案件事实或者情节发生变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独立适用附加刑、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判决无罪的;案件事实基本查清,证据已经收集固定,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的;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将超过依法可能判处的刑期的;羁押期限届满的;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变更强制措施更为适宜的;其他不需要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形等等,律师将会为您的亲人寻找最有利的证据,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相关申请,争取让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早日释放您的亲人。

文丨方其先律师 刑事业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