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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家属帮着收礼,也按受贿论处!--陈雨露律师
发布时间: 2017-03-16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案情】
       私企上班的小张有个在市财政局当副局长的公公。年初的一天,小张接到公公的电话,告知其有个当地的企业家因为感激自己在一个招商项目上的帮助要来送点东西,自己正好在外面开会,让小张接收一下。小张与企业家在约定的茶楼碰了面,一盏茶过后,对方留下一个高档黑挎包并借故离开,小张打开包一看,里面装着5万元美金。年末,小张的公公因为受贿罪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小张也被以受贿罪追诉。

【律师分析】
       受贿罪是针对国家工作人员这一特殊主体在索贿或收受他人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后的行为定性,旨在保护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及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管理活动。一般而言,只有国家工作人员才能构成此罪,但存在共犯的情况下,对共犯的主体身份不作特殊要求。本案中,虽然小张并非国家工作人员,但属于特定关系人。根据法律规定,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实施受贿行为的,对特定关系人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前述“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特定关系人除了有可能成为受贿罪的共犯,还有可能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此罪行下,特定关系人的犯罪行为表现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