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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行为的特殊形态-为他人违法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王子昌律师
发布时间: 2017-04-20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案例简介】
       李某是一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欲将所属的工业用房改为商业用房,并办理产权证。为此,李某找到政府联合审批服务中心规划局办证窗口的办事员张某,要求其帮忙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加盖审批专用章,从而篡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张某予以拒绝。李某又向张某提出,由其到张某工作的窗口偷盖印章,对此提议,张某予以默认,并接受了李某的吃请。

        几日后,李某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到张某的工作区逗留,张某心知肚明,并将审批专用章放到李某触手可及的地方,李某随后在该证上加盖了审批专用章。李某又通过私刻印章、伪造函件的办法,办理了土地证,逃避了应当缴纳的配套费,后李某在办理产权证时被发现而案发。

【案例评析】
       从主观方面分析,张某对李某提出到办公窗口偷盖印章的提议,持默认的态度,事后还接受了李某的吃请,这与之前拒绝加盖印章的行为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几日后,张某故意将审批专用章放在李某触手可及的地方,为李某偷盖印章提供便利,其明知自己行为可能造成危害结果的发生,仍对犯罪结果的发生持放任的态度,属于典型的间接故意,符合滥用职权罪主观方面的构成要件。

      从客观方面分析,张某采取间接隐蔽的手段,使得李某偷盖印章的目的顺利实现。张某提供便利的行为与李某偷盖印章的行为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其行为实质上造成的结果与其本人亲手盖章无异。张某的行为表面上看是消极不作为的行为,而实系违法超限履行职责的行为,符合滥用职权的行为特征。
故,张某的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