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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类型的霸王餐案例看诈骗罪的犯罪对象--张超律师
发布时间: 2017-02-17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刑法分则中对诈骗罪规定较为精炼简单,其中对于诈骗罪的犯罪对象描述为“公私财物”。单从字面理解,财物从狭义的范围来看就是动产或者不动产,传统上大部分诈骗罪的犯罪对象也局限于此,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财产形犯罪的手段和方法也不断增多,因此如何准确界定诈骗罪的犯罪对象对于保护公私的合法财产权利有着巨大意义。下文将从不同类型“霸王餐”案例探讨诈骗罪犯罪对象的具体范围。

      大家屡见不鲜的大部分“霸王餐”入刑案例基本上规律是这样的:一个不具备其本人消费场所消费能力的人在消费后无理由的拒绝支付相关费用,经营方报案后,由于消费金额已经达到了诈骗罪的入刑标准,因此被公安机关立为刑事案件。这些看似民事纠纷案件最终被刑事手段介入逻辑上是合理的,因为此类消费者的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即此类消费者隐瞒自己无能力支付对价的客观情况,骗取经营方酒水或者食物,造成了经营方实际损失,此类型案件中,犯罪对象是具体的“物”,即酒水或者食物,犯罪金额也是以实物价值来认定的。但是,在实际处理案件中,也存在“霸王餐”案例中的变种情况,例如某些消费者在消费完结后对经营方谎称自己为某些与经营方存有利害关系行政机关的职员,并以此要求经营方免单,经营方迫于压力为其做了免单处理,最终事件败露后消费者也是以涉嫌诈骗罪被刑事立案。仔细思考这种类型的“霸王餐”入刑案例,我们可以发现这种变种案例认定诈骗罪的犯罪对象与传统诈骗罪是截然不同的,传统诈骗罪的犯罪对象是有形的实物,即酒水或者食物,但是在后一种案件中,消费者骗取的是免于支付消费合同对价的权利,即通过虚构事实的手段,使得经营方处分自己债权(行使债权人免除债务的权利),最终达到行骗人消极财产减少并获益的目的。我们将这种骗取他人免除债务的行为称为诈骗财产性利益,也即此类案件中的犯罪对象是无形的财产性利益。

      我国刑法对于何为“财产性利益”并未做出明确界定,但是在实物过程中,尤其是对于侵犯公私财产权利犯罪中,“财产性利益”已经被广泛定义为犯罪的对象。笔者根据自己的理解深度将刑法中财产性利益解释为不当获得债权,这里面的“不当”包括欺骗、窃取、胁迫、暴力等客观行为,因为在大多数法律关系中,基本上都是双务性质的,即双方互负权利和义务,但是在侵犯财产权利犯罪中,我们可以经常看到单纯只享受权利即债权,而无需给付债务的案例,例如使用胁迫或者暴力手段将他人游戏装备转移为自己占有(通常需要支付一定对价获得虚拟游戏装备)、秘密侵入对方网银账户将他人银行存款转移到自己账户(非法获得了对银行的债权而并没有履行存款的义务)以及上文中虚构自己身份而获得免除餐费的利益(享受经营方提供服务即“债权”但无需支付对价)。上述这些案例通过不当手段获得的债权,当然是有瑕疵的债权,但是因为行为人行为已经触及了刑法红线,因此分别构成抢劫罪、盗窃罪以及诈骗罪。

      由于篇幅以及笔者的理论有限,将刑法中的财产性利益定义为“不当获得债权”肯定有一定的局限性,但是无论如何,通过此文可以使得大家明白一个道理,即刑法保护的公私财产所有权,并不局限与有形的实物,也包括无形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