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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的后果有哪些--方其先律师
发布时间: 2017-02-15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案例】
       王某、徐某、周某、李某、刘某等十人为某保安公司的员工,王某为主要负责人,后该保安公司新进一员工张某,因怀疑张某不服从管教,王某等近十人先后在办公室及宿舍对张某进行看管及殴打,最终导致张某死亡。

      本案是张某等人因怀疑王某不服从管教,将其非法拘禁在办公室及宿舍内,并进行了殴打,那么王某等行为构成什么罪行?

【律师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由此可以看出,非法拘禁可能导致三种罪名: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而且这几个罪名可能在同一种案件中同时存在。

      在本案中,王某作为实际领导者,徐某作为跟随王某并实际执行人,非法拘禁张某,并使用暴力致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周某、李某、刘某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最终法院以故意杀人罪追究王某、徐某的刑事责任,分别判处死刑及无期徒刑;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周某、李某、刘某等刑事责任,分别判处十年、八年、六年等有期徒刑。

      据此可知,非法拘禁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牵连,表现为在非法拘禁过程中,行为人对被害人进行暴力加害,或行为人用非法拘禁方法故意使被害人因冻恶等原因而死亡、受伤等。“使用暴力”且“致人伤残(不包括轻伤)、死亡”。应按牵连犯的处罚原则,从一重罪定罪处罚,即按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