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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警察,需负刑事责任--王珂律师
发布时间: 2017-01-18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近日,身心俱疲的郭女士求助了律师,希望律师可以挽救其一时冲动而酿成千古恨的儿子。郭女士的儿子小强,于2017年1月7日在公寓内与妻子发生口角,两人越吵越凶,继而发展到摔盆砸碗的地步。楼下邻居担心出事遂报警。警察出警后两位警察来到其住所,制止其行为并准备将其带走进行调解,盛怒之下的小强不仅拒绝配合,并在与警察拉扯过程中往警察胸口狠狠的打了一拳,造成该名警察肋骨骨裂。随后,小强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警方刑事拘留,现在人关押在看守所。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从重处罚。

      很明显,小强的行为不仅构成了刑法上的“妨害公务罪”,并且符合了从重处罚的规定。妨害公务罪的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其中,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是其主要客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人身权利是其随机客体。小强的行为同时侵犯了两个犯罪客体,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惩罚。

      但是郭女士认为,儿子只是因为与妻子吵架在气头上的冲动行为,并非对警察有意见,并非故意就想殴打警察或者与警方的执法行为相对抗。只是一时被火气冲昏了头脑。

      不可否认,刑法上的确有关于“激情犯罪”的理论论述。所谓“激情犯罪”,在西方犯罪学中被认为是一种“挫折攻击型”犯罪,而在中国,激情犯罪的概念可以更加宽泛,一般被认为是在绝望、暴怒等剧烈情绪状态下实施的犯罪行为。它缺乏明显的犯罪预谋,是在强烈的情绪冲动支配下迅速暴发的犯罪行为, 犯罪人缺乏自制力,不能正确地评价自己的行为的意义及其法律后果。激情犯罪的破坏性大,容易造成严重的危害结果,而且难以预防。

      激情犯罪往往没有事前的预谋,所以很多人认为其主观恶性较小。但是激情犯罪的犯罪人往往对自身情绪和行为的自控能力较弱,所造成的后果往往更加严重并且无法预测。
看守所中的小强现今彻底冷静了下来,逐渐认识到自己的一时冲动酿成了多大的严重后果,真诚忏悔的同时并对被打警官进行了道歉,积极赔偿了医药费。郭女士委托律师提交了取保候审的申请。无论如何,小强因自己的一时冲动都付出了沉重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