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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车司机注意了,载客出事故,未向保险公司汇报,当心拒赔!--魏鹏律师
发布时间: 2018-03-29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案例】

简薇(化名)骑电动车被一辆右转私家车撞上。开车撞伤她的是私家车主张涛(化名),当时在网约车平台上接单后送乘客前往附近某小区。

事发后报警,经交通部门认定张涛要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后经司法鉴定,简薇颅脑损伤,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构成九级伤残;颅骨缺损6平方厘米以上,构成十级伤残。张涛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100万元商业险。后来简薇将张涛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承担包括医药费、残疾赔偿金等近30万元。

在庭审中保险公司抗辩由于张涛开网约车接活属于营运行为,却没有及时通知保险公司更改保险种类,保险公司拒绝在商业险范围内赔付,法院支持了保险公司的抗辩理由,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只需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12万元赔偿,剩余的15.9万元则要钱云自掏腰包赔偿简薇。

 

【律师点评】

车主向保险公司承保车辆险的行为,属于双务合同行为,首先被保险人要向保险公司缴纳相应承保金额的保费,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应在承保金额范围内承担给付义务。但是这都是基于车辆正常使用的情况下双方承担的权利义务,如果车辆的使用显著增加了车辆的危险程度,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可以根据车辆实际使用的危险程度增加保费或拒绝承保。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由此可见,网约车的使用频繁程度已经大大增加了出现交通事故的概率,使得车辆使用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网约车车主有义务通知保险公司其车辆使用用于经营行为,不履行通知义务就违反了双方的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可以在商业险范围内免除赔款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