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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离职补偿--杜星律师
发布时间: 2017-11-29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案情】
       吴大爷2011年入职某工厂,做钳工,月均工资3500元。2015年在工作期间受伤,单位为其申请了工伤证,劳动能力等级鉴定为伤残十级,并向其发放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2017年7月,单位因效益不好将吴大爷辞退,吴大爷向单位索要赔偿,就工伤部分的计算标准,双方无法达成一致。
 
【律师分析】
       就工伤赔偿部分,吴大爷可以主张的项目主要包括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项目标准及相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工伤职工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时,其领取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具体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3至18个月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相同。所以吴大爷的情形可以向单位主张3个月。

      同时上述通知也规定,计算标准,也就是基数是“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而不是吴大爷的月收入。而根据北京人社局、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7706元,所以吴大爷可以主张的权益也就很明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