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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都是同性恋,也不能逃避血亲关系应承担的法定义务!--魏鹏律师
发布时间: 2017-09-08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案例】

张生和李莉莉结婚五年,两人婚前均为同性恋人士,结婚均为应付家人及掩人耳目,然而一年前李莉莉突然说要与张生生个孩子,其理由为自己得了一种罕见疾病,只有通过生孩子才能治愈。于是双方通过试管的方式产下一女婴,双方口头约定该女婴由李莉莉抚养张生无需对该女婴负责,当时做试管时张生的同性恋男友极力反对张生这种行为,但是最终没能说服张生。

最近李莉莉向法院起诉离婚,要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并要求对方支付孩子抚养费,张生认为李莉莉本人为同性恋,双方本来就是虚构婚姻,生孩子也是应女方要求,并且承诺男方无需对孩子负责,张生认为李莉莉在整个生产过程中存在欺诈,应为过错方,同意离婚但不同意支付孩子抚养费。

李莉莉认为张生的同性恋男友向第三方泄露最初两个人的攻守同盟,使其家人得知了实情,故认为张生违背了双方结婚时的约定,是违约过错方,要求法院判决支持其全部诉讼请求。

最终,法院判决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孩子抚养权归李莉莉,张生每月向李莉莉支付2000元抚养费。

【律师点评】

一、同性恋并非法律上的过错方。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方指的是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所以,双方是否为同性恋不是认定为过错方的法律要件。所以该起案件中并无真正法律意义上的过错方。

二、法院判决并无不当,虚拟婚姻不能逃避血亲关系应承担的法定义务。

本案双方结婚是自愿行为,并不因为各自性取向而导致结婚无效,生孩子虽然通过试管方式,但不能改变双方对孩子的血亲关系,双方均为孩子法定意义上的父母,应承担法律上的责任与义务。虽然女方曾口头承诺男方无需对孩子负责,但一旦通过离婚诉讼女方反悔时,法院便会基于《婚姻法》相关规定作出相应判决,男方应当承担孩子的抚养费。

三、同性恋在某些国家受到法律保护,我国尚未制定关于同性恋保护的法律法规。

在国外某些国家已经制定法律将同性恋婚姻及相关行为合法化,但是各国赋予同性恋人群的权利也并不相同,例如丹麦、挪威、瑞典等国家已经赋予同性恋婚姻家庭享有传统家庭所享有的一切待遇,而德国、芬兰、瑞士等国家法律禁止同性家庭收养孩子。还有例如美国、英国、澳大利亚等国家部分地区认定同性婚姻合法化。由此可见,对于同性恋问题全世界正在处于一种更加包容、开放式的对待原则,而性取向问题本身也并不应该作为一种被歧视的对象,在人们的思维方式更加理性的社会中,对于同性恋人群应该给予更多的理解与尊重,虽然我国尚未制定关于同性恋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但是除了禁止同性结婚以外,法律也没有更多对同性恋人群的限制性规定,虽然我们大多数人很难走进同性恋人群的精神世界,但我们也相信一句话“存在即为合理”,也希望大家能够抱有更加宽容的态度,审慎对待我们身边这类群体,使大同世界更加和气致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