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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二孩”规定,超生是否可以享受产假?--杨博玉律师
发布时间: 2017-09-08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案情】

八月中旬,小李怀孕已经进入了第八个月了,遂向单位人事部门递交了休产假的申请,但是几天后人事部回复小李说,她这已经是第三胎了,违反了国家政策,所以不给产假。

小李不明白其是否可以享受产假以及多少天产假,遂向律师咨询。

【律师分析】

法律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该条规定并没有特别说明符合政策规定的生育才享受产假。

因此我们认为即便是二孩之外的生育,女职工仍应享有法律规定的产假,即98天产假。

不过,在北京,根据《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只有按规定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才能享受生育奖励假三十天。而小李因为是生育第三胎,不符合二孩的规定。

所以不属于按规定生育的情形,因此不能享受生育奖励假三十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