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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因被拖欠工资,截留等价货款,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王凯律师
发布时间: 2017-05-09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四一条之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目的。

      虽然公司业务员实施了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条件截留公司货款的行为,但其仅仅希望通过截留公司货款的行为收回被公司长期拖欠、克扣的工资,并没有侵占公司财产的主观故意。另外,业务员所截留的货款金额与公司所拖欠、克扣的工资数额相当,亦未给公司造成财产损失。

      综上,业务员截留公司货款抵销公司拖欠工资的行为,虽然过于鲁莽,但其行为,并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并不构成职务侵占罪。但笔者依旧建议,若用人单位存在拖欠、克扣工资的行为,劳动者可通过协商、劳动仲裁、诉讼的方式来维权。此法不仅合理合法,而且可通过法律途径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因拖欠工资产生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相关补偿或者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