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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封律师函,能有什么用?--东友律师
发布时间: 2017-05-10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在实务中,律师函的种类根据当事人需求和想要达到的目的,大致可分为6大类:

1、敦促类,主要是为了敦促第三方及时履行义务,如催款律师函,以便捷的方式追回委托被拖欠的货款等债权;

2、敬告类,主要是为了制止或防止某种行为的发生或继续发生;
3、征询类,主要是为了询问或了解相关实施和法律,请求第三方给予回复;

4、答复类,主要是为了回复第三方的征询意见,律师根据客户的委托,对商事活动中的有关问题从律师专业的角度进行回复;

5、公示类,主要是为了澄清或告知有关事实,比如声明函等等;

6、其他

这么多种类的律师函,到底能帮助当事人做些什么呢?
(一)律师函是当事人拟将事项交由法律解决的一种警告
       不论在商业活动还是生活纠纷中,当事人往往会经过多次协商,协商未果后,在没有任何征兆的情况下,收到了法院的传票,可能会恼羞成怒,履行义务会消极敌对,会对债权实现产生不良影响,采用发律师函的方式会相对柔和。

(二)律师函在法律诉讼中具有中断诉讼时效的作用。
       在我国,大部分普通民事案件尤其是债务纠纷中的诉讼时效为两年,过时,则权利人有可能就丧失了胜诉权。此情况下,权利人可以通过自行发函或发律师函的方式来中断诉讼时效,保证自己权利的持续性得到法律保护。

(三)律师函还是一种文明、快捷、经济的敦促工具。
       在法治环境下,为了敦促对方履行合同义务,如果采取了不当手段进行敦促,容易触犯法律。律师函通过特快专递或者公告的方式送达,不和第三方直接接触,避免了一些不愉快的发生。

(四)费用风险的转移。
       收到律师函置之不理,依然拒绝履行义务,会导致偿债或者赔偿成本上升,简单说就是--赔的更多。在收到律师函后,如果当事人积极履行义务,双方在偿债金额或者赔偿金额上依然还有谈判的空间,但如果依旧拒绝履行,导致诉讼发生,则除了要承担约定或法定的偿债金额或赔偿金额外,还要承担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费用。

(五)澄清事实。
       对于当事人之间难以厘清或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关系,通过律师函的叙述理清条理。

(六)留存证据。
       对于难以通过其他途径固定的证据,通过发函引发的对方回函,创造证据产生的可能性。

(七)通知合同解除。
       依据《合同法》第96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八)其他事项。
         比如,行使撤销权,发出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