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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规定的三种夫妻财产约定情形,不包括“约定所有”--杜星律师
发布时间: 2017-05-25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基本案情】
       小强和小美2014年登记结婚,婚后小强为表示对小美的诚意,约定将其名下的房产赠与小美,但没有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两年后,因二人感情不和想要离婚,小强主张撤销该赠与,小美要求小强配合履行赠与协议,谁会笑到最后呢?

【律师分析】
        我国婚姻法规定的三种夫妻财产约定模式,即分别所有、共同共有和部分共同共有,并不包括“约定所有”的情形,若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依照物权法的规定,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在此之前可以撤销赠予。

       最高院出台的司法解释有了明确的规定,即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但如果赠与的房产已经登记过户,但受赠一方对另一方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的利益、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等情形,赠与一方可以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行使法定撤销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