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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冷静期”真的能保卫婚姻吗?--徐晓峰律师
发布时间: 2017-03-20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案例分享:
       2017年3月8日,四川资阳市安岳县人民法院向一对正在打官司离婚的夫妻,发出了《离婚冷静期通知书》,文书中法院给夫妻双方设定了3个月的“冷静期”,冷静期内任何一方原则上不得提出离婚,“冷静期”满后,根据具体情况再继续开庭审理或撤回诉讼。

律师点评:
一、“冷静期”是离婚案件司法实践的重大创新
       2016年4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开展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法〔2016〕128号)文件, 决定在全国范围内选择部分法院开展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

      《意见》尝试通过探索引入家事调查员、社工陪护及儿童心理专家等多种方式,不断提高家事审判的司法服务和保障水平;通过探索家事纠纷的专业化、社会化和人性化解决方式;通过探索建立司法力量、行政力量和社会力量相结合的新型家事纠纷综合协调解决机制,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形成有效社会合力,切实妥善化解家事纠纷。
《离婚冷静期通知书》就是试点法院在基于此《意见》,结合当地的司法审判实践,创新而成的产物。

二、《离婚冷静期通知书》对于诉讼当事人的法律意义
       对于离婚的原被告来说,《离婚冷静期通知书》规定了两方面内容。一方面是夫妻应珍惜婚姻、相互体谅理解,尽最大努力化解矛盾和重修旧好;另一方面也规定了强制性义务,即如二人矛盾不能调和,则原则上要在3-6个月后再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三、《离婚冷静期通知书》对于离婚诉讼程序的法律后果
       《离婚冷静期通知书》由法院在审判程序中做出,因此在相关文书做出后,法院对于正在进行的离婚诉讼程序应当适用中止程序,不计入审限,待冷静期过后再另行启动。

四、“离婚冷静期”客观上延长了审理期限,故应谨慎适用
       笔者认为,“离婚冷静期”的出台虽然基于维护婚姻稳定关系的初衷,但是司法机关在具体适用中应当进行必要的限制,防止滥用诉权的发生。

      “冷静期”适用范围应当局限于存在和好可能的双方当事人。法院在具体审理案件中,首先要深入研判夫妻双方矛盾产生的原因、过程,双方矛盾大小,是否存在和好可能,将婚姻危机和婚姻死亡进行理性区分。对于因一时冲动而提出离婚的,可以适当确定合理的“冷静期”,让双方冷静后再认真考虑。而对于婚姻确已名存实亡的,如长期分居、经常性家暴等情形,则应基于保护双方利益为原则,依据法律规定及时进行离婚处理,否则就会陷入应离却离不了,无谓的增加法院的工作量及双方当事人的痛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