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诚源自法之正义 业精始于品质卓越

法律咨询:400-779-9966

说民事

您当前的位置是: 首页 > 律师说法 > 说民事

说民事
九重天上的职场那些事儿--杨博玉律师
发布时间: 2017-03-10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在四海八荒的一众神仙们热烈庆祝姑父夜华死而复生,从无妄海归来与姑姑在十里桃林甜蜜相拥之时,本上神(抱歉!入戏太深,还没有出来)要颇为扫兴的,说一说九重天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那件事儿。

      这九重天上的大Boss自然是天君,而且是个霸道总裁,最基层的员工自然就是那些仙娥了。相信大家都知道素素险些推素锦天妃下诛仙台这一桥段,天君为封锁此等丢脸之事,把素锦天妃和素素宫里的仙娥们赶下了九重天,解除了九重天与这些仙娥们的劳动合同!可是这劳动合同解除的合法吗?且待本上神查查《劳动合同法》是怎么规定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再来看这些仙娥们,她们在九重天少说也工作了万八千年,肯定是符合录用条件的;再说仙娥们只是知道那件丢脸事儿,但是没有做那件丢脸事,所以不能说仙娥们触犯九重天的规章制度;至于仙娥失职、营私舞弊、给九重天造成重大损失,天君也没有证据来证明;仙娥们一直在九重天工作,没与九重天之外的用人单位建立过劳动关系,而且劳动合同也是九重天与仙娥们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以及乘九重天之危的情形,仙娥们更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既然没有上述六种情形,那九重天解除与仙娥们的劳动合同,就没有任何的依据,属于违法行为了。

      既然解除劳动合同是违法的,自然要承担违法的责任了。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仙娥们可以要求九重天继续履行与其的劳动合同,即继续在九重天工作;也可以按照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要求九重天支付赔偿金。根据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赔偿金是按照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金的二倍计算的。而第四十七条是这样规定经济补偿金的,即按照仙娥们在九重天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工资是指仙娥们被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同时如果仙娥们的月工资高于九重天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三倍的,就按照职工月均工资的三倍计算工资,则经济补偿金支付年限最多为十二年。

      因为仙娥们是九重天的最基层员工,其工资水平肯定没有超过九重天职工上年度的平均工资的三倍,所以不用考虑支付年限最多十二年这个情形,那自然就得按照仙娥们的工作年限计算了。这些仙娥们在九重天少说也得工作了万八千年,那么经济补偿金每人就是万八千个月的工资,按照赔偿金是经济补偿金的二倍计算,那就是每人将近两万个月工资。这样算来,这是十几个宫娥的赔偿金得需要多少钱啊,这是要九重天破产的节奏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