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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医保报销的医疗费应如何处理?--东友律师
发布时间: 2017-05-24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一、医保报销与侵权责任赔偿隶属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医保已报销的费用,侵权人仍应赔偿
       
      原告获得医保报销的基础在于原告投保的保险合同,应属合同之债;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用是基于被告的侵权行为,应属侵权之债。即使二者所指向的标的物可能出现重合,但因其本质不同,不能因相互间在标的物上出现重合就予以相互扣减。因此,将已获医保报销的费用从侵权人应承担的赔偿数额中扣除没有法律依据。

       在人身损害赔偿领域,只有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或故意、第三人行为、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几种情形下可减轻或免除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不能随意减免侵权人的侵权责任。
       
      社会医疗保险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公民在患病时能够得到医疗救治,而不是为了减轻有过错的侵权人的赔偿责任。如果将受害人已从医疗保险中报销的医疗费从侵权人的赔偿数额中予以扣除,就直接减轻了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换言之即由全社会为侵权人的行为买单,这在一定程度上是对侵权行为的一种纵容,也不符合法律规定和司法审判的社会价值导向。

二、社会保险机构有权在同一案件中以有独立请求的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并行使法定的追偿权
        《社会保险法》第30条规定:“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从该条规定看,在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范围,而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情况下,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于其公益属性,先行支付了该医疗费,从而享有对第三人的追偿权。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是特殊侵权的一种,侵权纠纷中受害人的损失由侵权人按照法律规定赔偿,不属于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范围。已经先行支付的医疗费,应当按照规定行使追偿权。

       综上所述,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对于已经由社会保险支付的医疗费用,侵权人不能因此而减轻赔偿责任,但受害人不能重复受偿。社会保险机构可以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如果查实社会保险支付的医疗费用不属于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的范围,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的保险人应当在保险责任限额内向社会保险机构支付相关费用,超出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由侵权人承担。社会保险机构如果不申请参加诉讼,其也可以不当得利之诉起诉获得双赔的报销人。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医保报销的医疗费应如何处理?
交通事故中,医保已报销的费用肇事方仍应赔偿?
交通事故中,肇事方该不该赔偿对方医保已报销的费用?

一、医保报销与侵权责任赔偿隶属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医保已报销的费用,侵权人仍应赔偿
        获得医保报销的基础在于投保了保险合同,应属合同之债;诉至法院要求侵权人赔偿医疗费用是基于被告的侵权行为,应属侵权之债。即使二者所指向的标的物可能出现重合,但因其本质不同,不能因相互间在标的物上出现重合就予以相互扣减。因此,将已获医保报销的费用从侵权人应承担的赔偿数额中扣除没有法律依据。
社会医疗保险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公民在患病时能够得到医疗救治,而不是为了减轻有过错的侵权人的赔偿责任。如果将受害人已从医疗保险中报销的医疗费从侵权人的赔偿数额中予以扣除,就直接减轻了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换言之即由全社会为侵权人的行为买单,不符合法律规定和司法审判的社会价值导向。

二、社会保险机构有权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并行使法定的追偿权
       《社会保险法》第30条规定:“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从该条规定看,在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范围,而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情况下,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于其公益属性,先行支付了该医疗费,从而享有对第三人的追偿权。

        综上所述,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对于已经由社会保险支付的医疗费用,侵权人不能因此而减轻赔偿责任,但受害人不能重复受偿。社会保险机构可以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如果查实社会保险支付的医疗费用不属于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的范围,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的保险人应当在保险责任限额内向社会保险机构支付相关费用,超出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由侵权人承担。社会保险机构如果不申请参加诉讼,其也可以不当得利之诉起诉获得双赔的报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