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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权的判决根据孩子年龄的不同,原则上有这3点区别--杜星律师
发布时间: 2017-05-09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夫妻关系是家庭的核心。如果夫妻双方离婚,所要面临的除财产分割外,最主要的就是子女抚养权的问题了。生活中,双方面临的问题出现的情形各式各样,法律虽不能详尽的囊括每一种情形,但结合司法实践、最高院的司法解释等,也规定了审判原则,给了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基本案情】
      小强和小美结婚3年了,有一个2岁的女孩,小美因不满婚后生活而出轨,小强发现后欲离婚,并表示财产可以不要,必须将孩子抚养权判给自己,但小美收入略高于自己,且孩子均由岳母照看,其心里没底,不知道起诉到法院,会如何判决?

      《婚姻法》中关于抚养权仅在第三十六条有笼统的规定,即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从此条可以看出,抚养权的判决根据孩子年龄的不同,原则也有一定的差别。
       1、在2岁以内,也就是哺乳期期间,双方离婚,抚养权判给母亲的可能性较大,但这并不是绝对的,最高院司法解释有但书规定,即女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以上三种情况下,若孩子随父方生活,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也可以判给父亲。

      2、根据最高院相关司法解释,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3、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综上所述,抚养权判决的大原则就是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除此之外要考量的就是父母双方的经济状况、思想品质和生活习惯、孩子与长辈的关系等等,所以我们不能仅看双方一方面的条件就对抚养权的归属问题妄下判断,法官也要综合全案的情况综合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