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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欺诈的构成——重大疑难案件研究中心对合同欺诈问题展开研讨
发布时间: 2019-08-30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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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8月30日,北京市东友律师事务所重大疑难案件研究中心组织案例研讨。重大疑难案件研究中心主任刘欣慰律师、副主任徐晓峰律师、民商事业务委员会主任杨博玉律师、民商事业务部副主管金涛律师、房地产业务部徐菁菁律师、重大疑难案件研究中心秘书长缪奇川律师参加研讨。


 
       本期研讨案例系保证合同纠纷案件。原告起诉撤销与被告签订的《最高额房地产抵押合同》。简要案情如下,2017年1月12日坪兴物资公司与汉口银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1000万元,期限一年。同日,坪兴物资公司与汉口银行签订《最高额融资协议》,约定汉口银行向坪兴物资公司提供2000万元的最高融资额度,期限三年。2017年8月20日明华公司(甲方)与坪兴物资公司(乙方)、侯永军(丙方)签订一份《协议书》。明华公司(甲方)与汉口银行(乙方)签订《最高额房地产抵押合同》。原告主张,最高额抵押合同存在欺诈,应当被撤销。

       在合同法中,欺诈是指以使他人陷入错误并因而为意思表示为目的,故意陈述虚伪事实或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欺诈通常需要以下构成要件。

       一、欺诈行为
       合同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也可以实施欺诈行为。欺诈行为通常表现为积极的作为。

       二、欺诈的故意
       欺诈的构成以欺诈人欺诈的故意为必要,所谓欺诈的故意,其有两层含义,其一,须有使相对人陷于错误的故意;其二,须有使相对人因其错误而为一定意思表示的故意。

       三、因果关系
       相对人因欺诈行为而陷于错误,并且因该错误而作出意思表示。民法上的欺诈的构成以这两层因果关系为必要,且该因果关系以对于被欺诈人自己存在为已足,不必考虑通情达理之第三人会是如何。

       四、欺诈的违法性
       欺诈须违反法律、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如果一方是为了对方的利益而作欺骗性的陈述,则不成立欺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