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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法丨知识产权被侵犯,能主张多少赔偿?--东友律师
发布时间: 2017-01-12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目前,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步伐在不断加快,国家也十分重视相关工作,2005年初,国务院就成立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工作领导小组,启动了战略的制定工作,知识产权局、工商总局、版权局、发改委、科技部、商务部等三十三家中央单位共同推进战略制定工作。2008年6月5日,国务院印发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制定了方向。随后从2008年至2013年,相继对《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进行了修改。

      具体到知识产权侵权赔偿数额的变化,2013年商标法的修改将权利人所受实际损失、侵权人所获得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情形,法院可以判决的赔偿上限从50万提高到了300万。具体规定如下: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2008《专利法》修改也提出了在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情形下,法院可以确定给予1万-100万的赔偿范围。修改后的相关规定为: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著作权法》在2001年修改时就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情形,由法院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2010年修改后的规定为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国家现在正在组织论证上述法律的进一步修正,至于赔偿数额是否还是较低,著作权人创作作品过程中的直接损失是否属于实际损失、著作权权利人的损失应否包括精神损失、知识产权侵权赔偿的性质是否具有惩罚性等诸多问题还需要在日后的立法和释法工作来具体规定,以指导司法实践中遇到的具体问题。

      去年12月初,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一起专利侵权案件最终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900万元,诉讼合理支出100万元,创下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建院以来作出的最高判决金额。也是法院首次在判决书中以计时收费的方式计算律师费。在审查律师费赔偿请求是否合理时,法院也首次确认了“代理的必要性、案件难易程度、律师的实际付出”的审查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