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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法丨格式条款都是无效的吗?--东友律师
发布时间: 2017-01-11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格式条款,也称标准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如保险合同、供电合同、邮政电信服务合同等合同中的大部分条款,都是格式条款。正常情况下合同条款的设置要在双方反复协商基础上形成,但不能否认生活当中有许多制式服务,面临的对象,提供的服务内容都是整齐划一的,那么出现在合同中的格式条款都一概无效吗?

      答案是否定的。现实中经常出现的“谢绝外带酒水”、“打折、促销商品概不退换”、“货物离柜、概不负责”、“本商场拥有最终解释权”“员工自己对自身安全负责,一旦出现工伤单位概不负责”等标语或合同条,这些都是老百姓俗称的“霸王条款”,在法律上是无效的。而那些是有效的格式条款呢?标准是该条款没有免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当事人主要义务、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且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有提示、说明的义务,应当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另外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如果合同中对同一内容既有格式条款,也有非格式条款,当事人应依法按照非格式条款的规定来履行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