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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业主大会解聘物业,却因参与人数问题被驳回,这事你怎么看?
发布时间: 2022-05-13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事件回顾】

徐先生所住小区由于物业服务问题,前段时间已经通过召开业主大会,将原物业公司(后称A公司)解聘,并与一家新的物业公司(后称B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

但被解聘后A公司却拒绝转交之前保存的小区各项管理资料,导致B公司接受徐先生的小区后无法正常提供服务。

小区业委会多次找到A公司进行协商,但A公司负责人表示小区业委会解聘自己本身就是违法的,自己没有义务转交保管的相关资料,除非业委会和自己续签服务合同让自己继续服务小区。

多次沟通无用后,无奈之下业主将A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A公司移交该小区物业用房及相关设施和相关资料。

【法院审理】

被告辩称:徐先生所在小区总计楼数为50栋,118户,实住户数为86户,常住50户左右。2021年2月4日,备案成立小区业主委员会。因部分业主对自家物业服务不满,2021年3月15日,该小区业主委员会关于招聘新的物业公司组织召开了业主大会,出席20多人并有21人表示同意并签字。

该小区召开的业主大会不论是参与人数还是同意人数,都不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应属于无效行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业主有决定建筑区划内重大事项及表决权,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业主共同决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本案中,第三人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虽然召开了业主大会,但没有向法庭提交相关的人数及专有部分面积统计数据的证据,第三人与原告签订物业管理委托服务合同不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故原告依据该合同提出判令被告即刻退出其非法行为的)小区物业区域和物业“管理”以及移交该小区物业用房及相关设施和相关资料的诉讼请求,本院无法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本溪市佳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本溪市佳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律拓展】

解聘物业需要满足的条件:

1.成立业主委员会

2.召开业主大会

3.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的业主的参与表决且参与表决中过半以上的业主同意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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