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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法丨聚众淫乱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东友律师咨询
发布时间: 2021-11-05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聚众淫乱罪】

本罪是指聚集多人进行淫乱或者多次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行为。

【1】立案标准

组织、策划、指挥3人以上进行淫乱活动或者参加聚众淫乱活动3次以上的,应当立案。

【2】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

【3】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淫乱的行为。具有两大特征:1.聚众行为;2.淫乱行为。

1.聚众是指纠集众人,有首要分子故意发动、纠集特定或不特定多数人于一定时间聚集于同一地点。“聚众”的“众”至少是3人以上(包含3人),但并非特指3人以上的犯罪人员。

2.淫乱主要是指违反道德规范的性行为,但除此之外,还应包括其他刺激、兴奋、满足性欲的行为。

淫乱行为一般具备如下特征:(1)须是足以引起一般人的羞耻感情的行为;(2)须是足以刺激或满足性欲的行为;(3)须为违反善良性道德观念的行为。

【4】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但只限于两种人:1.聚众淫乱的首要分子(召集、唆使、首倡聚众淫乱活动的人);2.聚众淫乱的多次参加者(参加聚众淫乱活动至少达3次以上的人)。

【5】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淫乱的目的,即明知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

【6】量刑标准

《刑法》第三百零一条,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对于参加聚众淫乱活动未达3次的人,则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三)参与聚众淫乱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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