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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强奸算不算强奸?5种不常见的强奸情形(建议收藏)--东友律师咨询
发布时间: 2021-08-31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引言】

强奸罪想必大家都不陌生,毕竟吴签老师的事情现在还是余温犹在,大家最近也是看了不少有关强奸罪的科普,或多或少对强奸罪都有了不少的了解,今天就和大家聊一聊那些不一样的“强奸罪”。

【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1】“捡尸”算不算强奸?

“捡尸”是指蹲点酒吧、夜店附近,将那些醉酒、意识不清醒的女生带走,然后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老李就是一名专业的“捡尸人”,每天晚上开车游荡在住所附近的各大酒吧、夜店,每次老李捡到醉酒的女人后,就开车带到附近的一家小旅馆,发生关系后在对方清醒之前离开,而被“捡”的这些女人往往碍于脸面,对此避而不谈。

前段时间,老李被警方以涉嫌强奸罪逮捕,虽然“捡尸人”并未以暴力、胁迫的手段强迫妇女,但趁女性醉酒、意识不清发生关系已经属于“以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情形。

【2】未成年的学生情侣自愿发生关系算不算强奸?

我们现在对于初中生、高中生谈恋爱早已见怪不怪,但是随着孩子成熟的越来越早,现在甚至小学生都谈起了恋爱,随之而来的就是父母对于孩子两性关系的担忧,虽然如果双方是自愿的那么就算发生关系也不构成犯罪。

小涵今年十三岁,是一名初二年级的学生,3个月前,小涵在和朋友出去玩时认识了朋友的哥哥小李(十七岁),并互相心生好感,不久后两人正式开始交往,并在小李的诱导下与其发生了关系。

回家后的小涵被父母看出了身体的异样,在父母的逼问下说出实情,小涵的父母随即选择了报警,而小李也被警方以涉嫌强奸罪逮捕。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身体、心智发育尚不成熟,并且欠缺自我保护能力,所以就算是双方自愿发生关系也已构成强奸罪。

【3】有强奸意图,但最后没有得逞算不算强奸?

王先生对同事秦小姐爱慕已久,虽然多次表白但都被无情拒绝,不久前,王先生再一次表白被拒,郁闷、不甘、气愤的王先生决定给秦小姐来个“生米煮成熟饭”,于是下班后尾随着秦小姐回了家。

由于当天秦小姐加了很久的班,回到家时已经11点多了,王先生眼见四处无人直接将秦小姐拉到了角落里,秦小姐拼命挣扎但奈何力量悬殊,只能大声呼救,就在王先生脱掉裤子打算有进一步的动作时保安及时赶到,慌乱中王先生被保安控制被报了警。

被逮捕后,王先生坚称自己这不是强奸只是猥亵,但警方经过对案发现场的调查取证,以及秦小姐、小区保安的证言证词,以强奸罪对王先生提起了公诉。

强奸未遂依然属于强奸罪。未遂则属于犯罪形态中未完成形态的一种。犯罪未遂是指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为犯罪未遂。

【4】嫖娼给了钱,见面后对方反悔强行发生关系算不算强奸?

1个星期前,李先生被公司安排到外地出差,完成工作之余李先生顿感空虚,于是捡起从门缝里塞进的小卡片加上了对方的微信,谈好价格后李先生通过微信转账付了钱。

半小时后,就有一美女敲响了李先生的房门,两人进屋后李先生决定先洗个澡,可还不等李先生出来,美女就说自己有急事要走并表示会安排其他人上门,可李先生已经是箭在弦上哪还顾得了那么多,强行和美女发生了关系。

事后美女一气之下报了警,到了警局李先生坚称自己只是嫖娼不是强奸,自己付了钱对方就要提供服务。然而嫖娼本身就属于违法行为,所以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自始就是无效的,而李先生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关系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强奸罪。

【5】过失强奸算不算强奸?

李先生的妻子郑女士有一个孪生妹妹,两人长得十分相似不仔细看根本分不清楚。

1个月前的一天,郑女士的妹妹来到姐姐家,由于姐妹两很久没见聊天聊到了很晚,于是郑女士的妹妹索性就睡在了姐姐家的沙发上。

而当天正好赶上李先生加班,晚上回家时郑女士姐妹都已经休息,李先生误把睡在沙发上的小姨子当成了妻子与其发生了关系,而郑女士的妹妹睡梦中感觉有人压在自己身上,惊醒后发现是自己的姐夫,猛然将其推开但木已成舟。

那李先生构不构成强奸罪呢?我们可以看出李先生明显违背了妇女的意志与其强行发生了关系,符合强奸罪的成立条件,但李先生有主观上的故意吗?我们不难看出李先生本身是想和自己的妻子发生关系,但错把小姨子当成了妻子,而李先生本身并没有主观上的故意,所以应属于过失犯罪。

根据《刑法》第十五条,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所以李先生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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