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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铁、公交猥亵女乘客,不仅会被治安拘留,情节严重的可以刑拘!--东友律师咨询
发布时间: 2021-04-13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随着天气的不断转暖,很多女性的打扮也是愈发的清凉,虽然爱美之心人皆有之,但在爱美的同时我们也要保护好自己。

最近,在公交、地铁发生猥亵事件的报道屡屡发生,尤其是在早晚高峰时段,在密集人群的掩护下,越来越多色胆包天的人开始将魔爪伸向清纯靓丽的美女。

【近期报道】

4月5日,山东省淄博市。有网友爆料称:某男子在公交车上猥亵女孩被当场戳穿,女孩勇敢地说出这名男子所做出的肮脏下流之事,车内的其他乘客见状纷纷见义勇为,一群好心乘客迅速控制男子,将其牢牢控制在车内。

4月11日,山东济南一公交车上,一名青年女子突然的呼喊引起了整车人的关注。女子大声呼喊“你想干什么?你比我爸都大,你没有闺女吗?”“就是这只手,至少摸了我三次”,女孩一边痛斥这名猥亵自己的男子,一边情绪崩溃大哭,浑身颤抖着。

【判决案例】

2019年7月1日18时23分,王某某在上海市轨道交通八号线列车车厢内,紧贴坐在一名女性未成年人左侧,左手搭在自己右臂并持续触摸该女子胸部等部位。其间,该女子通过挪动座位、身体前倾后仰的方式予以躲避,王某某仍然继续紧贴并实施触摸行为。18时31分许,王某某以同样方法触摸另一名女子的胸部,被该女子当场察觉并质问,王某某在逃跑途中被扭送至公安机关。

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提前介入案件,在犯罪嫌疑人拒不供述的情况下,仔细核实证据、反复阅看案发时段监控录像,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于8月26日以涉嫌强制猥亵罪对王某某批准逮捕。9月16日,上海市公安局城市轨道和公交分局移送审查起诉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强制猥亵罪一案。经审查,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决定依法提起公诉。

10月15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不公开审理该案,王某某及其辩护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法院当庭宣判,对王某某以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判决已生效。

【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强制猥亵、侮辱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律师提示】

1.在人员密集、拥挤的地方,尽量衣着保守,可以在包中常备一件外套,从源头解决被猥亵的问题;

2.发现被猥亵的第一时间进行反抗、大声呼喊寻求帮助,并打开手机录像功能保留相应证据;

3.积极配合警方及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将犯人绳之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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