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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交物业费,原因千万种,但只有服务≠价值时才合法--东友律师咨询
发布时间: 2019-11-07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法律导读●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案例说法●

王毅(化名)最近可是因为小区物业发了愁,作为小区业委会的一员和物业已经合作了3年一直没什么毛病。

可最近物业的服务是越来越差,一问物业发现是有些业主已经拖欠了近1年的物业费,导致物业资金出现问题,只能是将部分服务“打折”处理。

王毅(化名)通过和业主、物业了解得知,原来去年由于物业工作的失误,导致负责三栋楼垃圾清理工作的员工出现空缺,导致一段时间该三栋楼区域垃圾堆积引发了业主的不满拒交了物业费。

现在业主一定要扣除3个月的物业费才肯缴纳,可物业也不让步因为事情已经处理完毕并且再未出现,所以要求业主必须全额缴纳物业费。

那到底这笔物业费到底该不该扣呢?

●律师释法●

其实业主和物业的做法都是不对的,物业属于服务型企业服务=价值,服务不到位自然应该扣除费用,但也并不是像业主要求的那样扣除3个月的物业费,而是应该扣除当月物业费当中清理垃圾服务所对应的费用。

业主可以根据《物业服务合同》当中约定的清理垃圾服务所对应的费用进行相应的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