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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学法丨骗取贷款罪与贷款诈骗罪主观目的的区别--东友律师
发布时间: 2019-10-16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骗取贷款罪是以欺骗的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行为,贷款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的行为。从该法律规定可以看出,骗取贷款罪与贷款诈骗罪的客观行为极为相似,都表现为行为人使用诈骗的方法从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获取贷款。贷款诈骗罪与骗取贷款罪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在非法占有目的支配下实施的骗取贷款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贷款诈骗罪。正因为主观恶性不同,两个罪名在刑法中的入罪门槛和法定刑存在着重大区别,贷款诈骗罪数额较大就入刑,最高刑期是无期徒刑,而骗取贷款罪则需要给银行或者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其他严重情节,最高法定刑为七年有期徒刑。

在审查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时通常是通过行为人客观行为来进行推定,在主客观相统一的前提下进行判断,实践中主要考量以下三点:

1.贷款去向

贷款去向是行为人非法占有目的判断的重要因素,对于骗取贷款后进行赌博、挥霍、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等行为,可以推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认定为贷款诈骗。对于骗取贷款后用于公司的实际经营或者投资,仅仅因为经营失败造成无法还贷的情况,不宜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对于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骗取贷款罪追究其责任。

2.对造成贷款损失的态度

对贷款到期未归还的案件,如果行为人虽然没有归还能力,但积极筹备资金、努力归还贷款,那么认定为骗取贷款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如果行为人有归还能力,但转移资产、隐匿资产、销毁账册、携款潜逃等方式积极逃避归还贷款,或者无归还能力对银行的损失放任不管,任由损失发生或扩大,则认定贷款诈骗的可能性更大一些。

3.行为人骗取的贷款与经营状况、能力是否成比例

所谓成比例就是说行为人是否具有偿债能力。如果行为人具有正常的经营业务,有一定的发展前景和收益预期,经营状况与贷款数额成比例,行为人在骗取贷款时具有偿还能力,此时认定为骗取贷款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如果行为人没有正常经营的业务或经营状况已经陷入不良境地,比如骗取贷款时公司已经资不抵债,难以运转,行为人骗取贷款的数额明显与公司经营状况或者盈利预期不匹配,不具有相应的还款能力,此时认定为贷款诈骗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