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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提交的录音证据,怎样才算有效?(附:最高院相关规定)--刘学超
发布时间: 2019-04-19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俗话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那么如何进行电话录音才有效呢?一般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录音的对象必须是债务人或者承担义务的一方。

只有债务人的讲话才能对他本人有约束力。实践中有人不承认被录音人是他本人,这时您应及时申请进行司法鉴定,但鉴定费用您先预交,最后鉴定费用承担问题由法院判决(一般由败诉方承担)。

2、电话录音内容必须完整反映债权债务的内容或者其他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如时间、地点、当事人承诺、金额等具体细节,越详细越好。

3、电话录音取得的方式应当合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私自在他人住宅暗装窃听设备窃听的录音一般会因被认定侵犯公民的住宅权而无效。

4、电话录音应留下原始载体,通过录音笔或者手机录音后,在拷贝到电脑后,存在录音笔或者手机中的录音资料不要删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录音证据如果对方有异议时,法院或者鉴定机构会要求您出示原始录音材料,否则录音作为证据的证明力将有问题。另外录音完毕后要整理成书面材料,并刻制成光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