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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学法丨放火罪与失火罪的界限--任鹏
发布时间: 2018-12-19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一个关于放火罪和失火罪的案例,这个案例是说有三个油漆工在车间吃中午饭,其中一个人甲问另外两个人:“你们说这个油漆能不能点着啊。”另外两个人乙,丙说:“不知道。”于是,甲又很好奇的说:“咱们试试吧”。三个人就达成了一致意见,用点着的火柴投进一整桶油漆中,结果瞬间燃烧,吓得三人落荒而逃,把整个车间都烧毁。

最后大家为这三个人是构成放火罪还是失火罪有很大的不同意见,下面我就来分析一下这个案例。

给这个行为定性最关键有三点:

第一,火和火灾的区别。

我们大家知道,火在生活当中的应用是很广泛的,给我们人类生活带来了巨大的便利,没有火,我们的生活将面临什么,可想而知。那么火和火灾的区别到底是什么呢,我认为,火灾是对象物燃烧以后,在空间和时间上失去控制,核心在于对于火失去控制,从而导致火灾,而能够控制的火不能叫火灾,否则,我们在家里做饭随时也有可能构成放火罪。

第二,放火罪的这个“放”字,在汉语里已经表明了有故意的意思,有的人就会借此认为这种行为就是故意行为,这种观点的错误就在于没有区分是行为故意还是犯罪故意,油漆工在点燃火柴要放入油漆桶中的时候是有行为故意的,这无可厚非,但是油漆工对于将火柴放入油漆中会产生什么后果是不清楚的,点燃油漆是有放任行为的,这没错,但是对于火发展为火灾这一点,是油漆工所不能预料到的,而放火罪还是失火罪最关键的是对火灾的态度,而不是对于火的态度,换句话说就是油漆工对于放火罪中要求的火灾是没有犯罪故意的,而这一点是区分放火罪和失火罪的关键。所以,这三个油漆工的行为只能是过失的。

最后一点,作为油漆工本身是应该知道点燃油漆的后果的,在法律上这叫注意义务,即使你们有科研精神,也要到车间外边去试,这一点是他们构成过于自信的失火罪还是疏忽大意的失火罪的关键,而在我看来,油漆工既然想对油漆能不能着火这个事实产生疑问,本身他们就应该知道有两个结果,一个是能着火,一个是不能着火,如果能着火他们也应该意识到不能在车间里去做他们的实验,否则可能将会产生不可预知的后果。所以,综上所述,本人认为应该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在量刑上应该在失火罪的上限去量刑。

当然,放火罪和失火罪都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做到产生具体危险的现实可能性就可以,也就意味着,放火罪应该是一个抽象危险犯,它不要求有实害结果,结果在量刑上有意义,在定性上并不关键。这一点上放火罪和失火罪针对这个案件是没有区别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