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诚源自法之正义 业精始于品质卓越

法律咨询:400-779-9966

说法律事

您当前的位置是: 首页 > 律师说法 > 说法律事

说法律事
劳动争议中你所关心的社保、公积金尽在这里!--刘立峰
发布时间: 2017-12-22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案情】
       程先生于1975年8月通过自身努力入职某国有企业,这对农村出身的程先生十分珍惜,程先生从此翻身做工人,吃的白面膜,分得一居室,娶到美娇妻,生活可谓其乐融融,程先生对此生活甚是满意。

      程先生在单位经历了改革开放大潮的冲击、经历了下岗潮的胆战心惊,公司经过规范的公司制改造,渐渐有了起色,进入新世纪,这份工作虽然不再是什么铁饭碗,但此时对于年近半百的老程来说,这也算小康生活了,已经再禁不起折腾了,打算在这里一干到老了。

      但是生活她就是用来折腾的,刚闲下来的老程,因为身体原因申请了在家病养,直到2014年公司向老程提出内退,老程不同意,直到2016年到了退休年龄,老程才正式办理退休手续,可这是才发现从2014年公司就给自己停止了缴纳社保和公积金,协商未果,老程一怒之下将公司推上了法庭。

【律师分析】
       首先,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因社会保险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但是,并非所有的社会保险争议都属于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主要区分两种情形:

1.对于已经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了社会保险手续,但因用人单位欠缴、拒缴社会保险费或者劳动者对缴费年限、缴费基数有异议等发生的争议,这是因为《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等行政法规赋予了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的专属管理权、监察权和处罚权,用人单位、劳动者和社会保险机构就欠费发生争议,是征收与缴纳之间的纠纷,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带有社会管理的性质,不是单一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会保险争议。因此,此类纠纷应由社会保险管理部门解决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受案范围。

2.对于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劳动者不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争议,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所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的社会保险争议即是上述第二种情形,该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案中,老程关于补缴社会保险金的诉讼请求应属于上述第一种情形即已经由用人单位办理了社会保险手续,但因用人单位欠缴保险费引发的争议,不属于司法解释所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的情形。

       其次,关于补缴住房公积金是否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案范围的问题。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依据上述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发生争议,应当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催缴。

      最后,对于本案中无论是老程的社保补缴问题还是公积金补缴问题,均不是所谓的法院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而是属于相关的行政管理问题,并不能直接通过法院起诉的方式解决,而是需要通过相关部门,运用行政手段,促进问题的解决。

      在此提醒各位:诉讼是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法院也只是解决问题的一个部门,并不是所有的问题都受法院的管辖,在出现争议时,一定要找准解决问题的钥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