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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入职新单位年假应何时休起?律师提醒:这么算才合法!--东友律师
发布时间: 2018-02-01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2015年6月,赵小宝(化名)大学毕业;7月1日入职A公司参加工作;9月11日从A公司离职;10月19日,赵小宝入职B公司。2016年8月10日从B公司离职;11日,赵小宝入职C公司。2017年3月15日,因与公司领导矛盾激化,被迫离职。5月15日,赵小宝入职D公司。5月底,因正逢端午节,想要出国旅游的赵小宝要求休本年度的5天年休假。D公司以赵小宝在本公司工作未满一年为由,拒绝了赵小宝的休假要求。

A、B、C、D四家公司都在北京市。

赵小宝不满,遂向律师寻求帮助。

 

根据《劳动法》第45条和《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3条规定,“劳动者(职工)连续工作一年(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2015年9月11日,赵小宝离开A公司后,没有立即入职新公司,工作中断。自2015年10月19日起,至2016年10月18日止,赵小宝的工作单位虽然经历了从B公司到C公司的转换,但其衔接是紧密的,工作是连续的。因此,自2016年10月19日起,赵小宝即有权要求年休假。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3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及《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5条“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规定,赵小宝在2016年可以享受(74天÷365天)×5天≈1.01天=1天年休假。赵小宝入职D公司前曾有2个月没有工作。

 

那么,D公司拒绝赵小宝休年休假的要求合法吗?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2017年4月25日发布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第18条“劳动者在符合参加工作后曾经‘连续工作满12个月’条件后,此后年休假时间以当年度在用人单位已工作时间计算”规定,亦即赵小宝若要在D公司享受年休假,是不需要重新连续工作12个月的,但其在2017年度可以在D公司享受的年休假天数,需要根据其在D公司的工作时间计算。赵小宝5月中旬入职D公司,到5月底即要求年休假,显然不符合规定。D公司拒绝的赵小宝休年休假的结果合法,但依据不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