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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谁买学区房不是为了孩子入学?遭遇户口没迁出,当心难解除!--王珂
发布时间: 2017-11-17来源:东友律师 浏览:
 
李女士的孙子快出生了,为了未来给孙子提供一个更好的学习条件,李女士未雨绸缪,准备给儿子购买一套海淀的学区房。经过中介数次推荐,李女士选中了一套位于海淀区中关村附近的住宅,让儿子与中介、房主签订了三方合同,并交纳了近200万元的首付,做了网签。房主和中介均保证房主的户口绝对不在这套房屋之上。然而,在做物业交割之时,去派出所查询完该房屋户口状况的李女士却陷入了无尽的忧虑之中,因为房主的户口虽然不在这套房子上,但是前一任房主的妹妹的户口却在这栋房子里。
李女士对于这种情况感到非常气愤,于是找到了中介和房主要求解除合同。房主当即拒绝了李女士的要求,原因是,自己出卖给李女士儿子的房屋并不存在任何问题,也并没有直接侵害到未来其孙子的入学权利,所以自己并不存在违约行为。至于原房主妹妹的户口,一来他从未有耳闻并不知情,二来他也已经尽力与原房主联系了,可是由于他从原房主手中购买这套房屋已经是十几年前的事情了,原房主根本联系不上。
 律师认为,如果李女士仅以此房屋之上有别人的户口为由要求解除合同恐怕有些困难。因为,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也就是说,可撤销的合同只有五种情形---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如果房主在签约之前明知该房屋有别人的户口,则可能会涉及欺诈;但是若无法证明房主明知,则只能要求房主支付违约金,并追究中介审查不严的民事责任。

文丨王珂 法律事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