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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系列(十一)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贾跃亭案浅析--韩冰
发布时间: 2018-01-02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不久,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于失信被执行人“贾跃亭”予以公示,其中两个案件的案号和金额分别为(2017)京03执753号,5亿。(2017)京03执755号,3亿。均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随后又有多起案件涉及“贾跃亭”。 2017年12月31日,贾跃亭妻子甘薇表示自己已经回国。

事实上,并非欠钱、找不到人就可以直接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也并非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就会有好的结果。笔者从业内角度,从公证债权文书申请执行这一举动,进一步分析“贾跃亭”案。

1.“贾跃亭”人在美国,以公证债权文书申请执行,虽然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但公证文书并不属于判决、裁定书,即使由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层报最高院,也不能通过司法协助的方式,得到美国法院的承认与执行,对执行“贾跃亭”境外的财产并没有实质帮助,由此可见申请人“华福证券、平安证券”并非针对“贾跃亭”境外的财产,主战场还在国内。

2. 将“贾跃亭”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有多种方法,利用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将“贾跃亭”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可能存在五种情形:

(1)北京市三中院为了快速办结执行案件,为半年后终结本次执行做铺垫。

(2)另诉讼案中涉及乐视某公司与“贾跃亭”财产混同,审计不清的无奈之举。

(3)未考虑案件特殊性,机械化列失信被执行人。

(4)不良资产前期基础工作。

(5)为执行程序中为变更、追加执行主体做准备,扩大打击面。

笔者认为,执行案件不同于诉讼案件、非讼案件。本案应先围绕申请人举证、被执行人申报财产、法院依职权调查开展基础调查工作,待确定执行方案后再进行实际操作。

一步错步步错,最终损失的是债权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