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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多少人把自己嫁给了娱乐圈?--许民和
发布时间: 2017-11-17来源:东友律师 浏览:
 
【案情】
娱乐圈内,同行恋人之间因各种原因分手,然后复合的事迹屡见不鲜。分手的原因或行为不端,或越界出轨,或第三者插足等,不一而足。复合的原因也是千奇百怪,但对外的解释,无外乎都是感情深厚,依然相爱。近日,薛某与高某高调复合的新闻刷屏娱乐圈,而此前两年,二人却曾因第三者插足或越界出轨而离婚。二人高调复婚后,事件中的“受害人”李某发微博反击相关人物。
其中,李某提及薛某与高某当年离婚时,高某从薛某处取得了实际上由李某给付的1000万元分手费。关于此事,虽然薛某不予认可,事实可能也只有当事人自己知道,但在这里却可以引出一个常见的法律问题。
即离婚的夫妻或分手的情侣,在双方关系破裂,决定各奔东西的时候,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的分手费的要求,是否于法有据?如果一方并未遵守承诺给付另一方分手费,另一方以此起诉到法院,是否会获得法院的支持?
【法律分析】
分手费是民间俗称,并非法律术语,主要是指离婚的夫妻或者分手的情侣之间,一方给另一方的具有精神安慰或补偿性质的财物,或代表一方对另一方在情感的亏欠,或代表一方因情感受挫而给另一方施加的金钱上的惩罚。一方要求分手费,另一方给付分手费,多数情况是基于双方的合意,这种关系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合同的性质。既然如此,合同是否成立,是否生效,以及当一方拒绝履行合同约定,守约方如何救济便是分手费问题置换出来的法律问题。如果双方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一般原则,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了书面的关于给付分手费的协议,协议中对于双方主体、分手费的给付人、接受人、给付数额、给付方式、给付期限、争端解决方式、协议签订时间等都有约定,且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的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的话,分手费协议便可能被法院认定为合法有效的合同。给付义务人若未依约履行给付义务,若接受分手费的一方起诉到法院的话,给付义务人可能需要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但是需要强调两点。
其一,分手费的约定不得违背善良风俗习惯,如婚外情双方若约定提出分手的一方需要给付另一方分手费,这类约定就不会获得法院的支持;
其二,分手费数额的约定不得过高,若给付分手费的一方需要倾尽所有,并举债方可清偿分手费的话,这类约定可能也不会全部获得支持,负有给付义务的一方可以请求法院减少给付数额,甚至给付义务人还可以提出合同订立时显失公平,或者主张合同是在对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我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要求法院撤销合同。

文丨许民和 法律事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