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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份遗嘱指定,监护人不一致时该怎么办?--周子渲律师
发布时间: 2017-12-18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李鑫(化名)和孙洋(化名)是一对夫妻,在一次驾车外出时遭遇车祸,双双住进医院进行急救。在此期间,李鑫先订立遗嘱监护,将和孙洋7周岁多的儿子李子轩(化名)交由自己的亲姐姐李曦(化名)来照顾,指定李曦担任刘子轩的监护人。几天后,孙洋也订立遗嘱监护,指定自己的母亲蒋凤云(化名)来担任李子轩的监护人。后李鑫、孙洋经抢救无效,相继去世。此时,就有两份遗嘱监护且指定的监护人并不一致,究竟应当依据哪份遗嘱来指定监护人呢?

      对于指定监护的法律规定,是在2017年10月1日刚刚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新增的内容。需要注意的是,总则中规定了遗嘱指定监护人的权利主体,即仅限于被监护人的父母可以通过遗嘱来指定自己子女未来的监护人,其他人无此权利,这更有利于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

       但对于存在两份遗嘱监护的情形下应当如何处理,总则中并未明确规定。在总则一审草案中曾规定,双方遗嘱指定的监护人不一致的,以后死亡一方的指定为准。二审草案中又规定不一致时,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意愿,根据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确定。但在三审草案中并未提及此问题。

      究竟遗嘱指定监护是取决于订立遗嘱的时间还是尊重被监护人的意愿?被监护人的意愿是否又与其年龄有关?通过怎样的标准如何确定有利于被监护人的成长环境?这些问题目前还没有明确规定,都有待于在实践中进行探索,就个案的不同情形进行分析研究并加以处理,也等待民法分则规定或司法解释能够进一步加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