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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系列(十)执行程序中违法拍卖的救济条件--韩冰
发布时间: 2017-12-13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在执行程序中,有控制性执行措施,查封、扣押、冻结。也有处分性执行措施,划拨、变卖、拍卖。多数执行案件涉及财产包括:“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知识产权、投资权益、有价证券等”。对于部分被执行人对执行程序重视不够,导致自身合法财产被拍卖,认为无法救济,错过了救济的有效、绝佳时间。

      违法拍卖,可以主张无效、也可以主张撤销。现列举执行程序中违法拍卖的救济条件及救济准备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请求撤销拍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机构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当事人或者其他竞买人利益的;
注释:区别于执行回转、审查资金流向证据链。
(二)买受人不具备法律规定的竞买资格的;
注释:审查特殊主体的特别授权、许可问题。
(三)违法限制竞买人参加竞买或者对不同的竞买人规定不同竞买条件的;
注释:纸质文件保存、网络页面公证。
(四)未按照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拍卖标的物进行公告的;
注释:审查公告信息、方式并核对刊号。
(五)其他严重违反拍卖程序且损害当事人或者竞买人利益的情形。
注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