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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谁的房屋?谁是被拆迁人?谁应获得补偿?--程元第律师
发布时间: 2017-12-08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案情】
       2012年4月,被告小程与原告小李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协议》,双方协议:小程将位于区实验中学校园内部的一处房屋转让给小李,转让费为40000元,小程把房产证等产权证件交给小李,房屋归小李居住所有。

 

       协议签订之后,小李即以支付宝的形式向小程支付了房屋价款40000,小程将《房屋所有权证》交给了小李,《房屋买卖协议》一式两份,买卖双方各持一份。半个月后小李入住了该房屋,但双方一直没有将房屋过户登记。

       2017年初,当地政府决定将房屋所处的学校扩建,房屋自然归到被拆迁范围内。拆迁方在当地发布拆迁公告,被小程抢先看到。小程遂主动联系拆迁方,以房屋登记在其名下、自己是房屋合法所有权人为由,绕过小李与拆迁部门签订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而小李恰好是个神经大条的女生,平时忙于自己的糕点生意,没有关注自己的拆迁利益。当她找拆迁部门主张拆迁补偿时,被告知该房屋的安置补偿已经补偿完毕。小李竟没有获得一分的补偿,遂以小程拒不履行过户房屋协助义务构成违约,起诉至人民法院,主张实际损失。

【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房屋买卖协议属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损害公众及第三人利益,属合法有效的民事合同。被告未协助办理房屋过户登记,致使该房屋一直登记在被告名下,给原告造成了实际损失,据此,法院判决被告小程赔偿原告小李相当于房屋安置补偿款的实际损失380000元。

【律师观点】
       小程、小李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缔约过程无欺诈、胁迫的情形,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该房屋买卖协议应认定为合法有效的民事合同。不动产所有权变更以登记为要件,小程配合小李进行房屋产权过户登记也是小程应履行的义务,小程一直未过户,即构成违约,且小程已经和拆迁部门签订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享受了本应属于小李的补偿。小程应就拆迁安置补偿款对小李进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