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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3年前给情人买房,还能要回来吗?--东友律师
发布时间: 2017-12-08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案情】
       张玲(化名)和丈夫刘栋(化名)两人是大学同学,张玲从小生活在机关大院,刘栋来自农村,凭着自己的刻苦考上大学。在刘栋的不懈追求下,两人成为恋人关系,并于毕业后结婚,如今已经8年,有个女孩,3岁半。

      前不久张玲无意间翻看刘栋的手机,发现丈夫在外有了情人。随后经过多天跟踪,了解到丈夫与一女子经常出入丈夫所在单位旁的一个小区。经过几轮的跟踪调查及取证,张玲决定在某个晚上与丈夫摊牌。

      一经盘问,丈夫面对铁证无法狡辩,只能承认自己和情人好了4年。3年前情人不断逼他与张玲离婚,刘栋念着孩子小,且自己工作也是张玲父亲帮助安排的,刚刚提了干,怕影响自己前程,就四处借钱加上自己私存的钱,花了300万给情人买了一套房子,登记在情人名下,以平息对方的怨气。此后通过各种渠道陆续还了200万。

      张玲听后顿时傻眼,但丈夫声泪俱下,称自己一直很后悔,不愿意离婚,全都是因为被情人勒索胁迫,情急之下才做出这样的糊涂事,跪下恳请张玲原谅。

      几经权衡与挣扎,张玲和丈夫达成共识:暂且不谈离婚,但一定要将丈夫赠送给情人的房子要回来!

       这下,丈夫有些为难了:事情已经过去3年了,房产登记已经办完,又是自己主动给人家的,再去起诉情人要房,法院会支持吗?

【律师分析】
       《婚姻法》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张玲和丈夫没有约定婚内财产归各自所有,他们的财产属于法定夫妻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取得的财产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依据相关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另外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本案中,因该赠与财产数额巨大,且并非日常生活需要,刘栋无权单独处分该共同财产,其无偿赠与情人的行为损害了张玲的合法权益,并且由于情人系无偿取得该财产,因此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依据合同法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丈夫在未征得配偶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处分财产的行为侵犯了配偶对共同共有财产的所有权,该赠与行为违反《民法总则》、《婚姻法》的禁止性规定,应认定为无效。房屋所有权证书的记载属于行政确权行为,该行政行为依据的事实如果与实际不符的,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后,有权依据查明的事实确认不动产的权属。

      因此,张玲与刘栋的诉求应该可以获得法院的支持。

      至于两人的婚姻,结局又会如何?

      一贯强势却被欺骗的张玲,忍气吞声选择背叛的刘栋,付出青春竹篮打水的情人,谁又是这场风波的最终赢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