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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压触电,责任谁来担?--刘立峰
发布时间: 2017-12-07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案情】
       故事发生在2012年西南某省的一个小山村里,放牛娃小程(13岁)放学后哼着小曲,甩着牛鞭,赶着小牛仔来到了村头的草地里,此时的村头早已不复往昔,原来人来人往、车水马龙的村办企业在互联网经济大潮的冲击下败下阵来,面临破产倒闭的风险,而童年的小程对此还并不理解,依然悠闲自得的赶着自家的小牛仔。

      老天总有不测风云,小程也有旦夕祸福。在小程走到一根村头的电线杆旁时不幸触电造成伤残。后经事实查明,村办企业因面临破产风险,提前向供电公司申请了停电申请,供电公司对村办企业做了停电处理,并将变压器及跌落开关带走,但是跌落开关以下却有三根下垂的电线,小程正是因此造成人身损害的。

      无奈之下,小程父母将供电公司和村办企业告上了法庭。

【律师分析】
       首先,按照法律规定,高压电致人损害,经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害人对损害发生有过失才能减轻经营者责任,该过失应由经营者举证。案件中的经营者即供电公司在此处适用无过错责任。本案中供电公司并没有确凿证据证明小程存在过失,小程的监护即其父母已无需承担相应的责任,供电公司对此应承担相应责任。

      其次,侵权责任法在高度危险责任一章中虽然规定高度危险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但并未排除其他侵权主体承担过错责任。法律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这是对所有侵权行为的概括性条款,有侵权行为并造成损害结果的,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是侵权责任的一般条款,适用于法律未作特别规定的所有侵权责任。因此,本案中村办企业的责任不因经营者承担了无过错责任而免除。

      本案应属混合责任,同时涉及两个侵权行为和两种归责原则:一个是供电公司输送高压电的高度危险活动,适用无过错责任;另一个是村办企业未履行管理人义务的行为,适用过错责任。依据法律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本案中,村办企业因破产提前提出申请断电,并且供电公司已经接管,因果关系中断,因此,本案依然应由供电公司承担责任。

      综上所述,对高压触电责任主体的认定需要弄清事故发生时的经营者是谁,供电公司还是村办企业,供电公司适用无过错责任,村办企业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如若能够证明受害者本身存在过错,则受害者或监护人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